5.5 跌水井


5.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m~2.0m 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5.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mm~6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和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5.5.3 污水和合流管道上的跌水井,宜设排气通风措施,并应在该跌水井和上下游各一个检查井的井室内部及这三个检查井之间的管道内壁采取防腐蚀措施。

条文说明

5.5.1 据各地调查,支管接入跌水井水头为1.0m左右时,一般不设跌水井。原化工部某设计院一般在跌水水头大于2.0m时才设跌水井,沈阳某设计院亦有类似意见,上海某设计院反映,上海未用过跌水井。据此,本条做了较灵活的规定。
5.5.3 依据北京排水管网运营养护单位多年养护经验,目前已建污水干线在跌水井处的井室和紧邻的上下游管段管道和检查井内壁均腐蚀严重,维修困难,造成运行安全隐患。为保证管网系统安全提出本条规定。管道内壁所采用的防腐措施应能抵抗长期水流冲击,不易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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